【作者】 方鸿强; 李政;
【机构】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大学建筑经济管理研究所 浙江杭州310007; 浙江省杭州保椒路238号; 浙江杭州310027;
【摘要】 在分析当前建设监理定位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引入建设监理制的目的、监理工作的性质以及监理人员的责任入手,阐明监理定位不应是“公正第三方”,也不应是简单的“维护业主利益”,而应是维护项目利益,并指出这一定位有利于理顺项目建设中各方的关系、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