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魏在军; 王雪峰;
【机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政法系; 延安大学医学院 安徽淮北235000; 陕西延安716000;
【摘要】 由于现行刑法对教唆犯立法上的错位 ,导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教唆犯的定罪与处罚无所适从。本文作者认为应在刑法分则中将教唆犯规定为单独的罪名即教唆罪 ,并本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设置不同幅度的法定刑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