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陈党;
【机构】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摘要】 法、德两国均实行行政法院型的行政审判体制,但其行政法院制度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行政法院的设置和地位不同,诉讼范围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判决形式不同,行政赔偿责任制度不同。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