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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主体与法律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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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倪正茂

【机构】 上海社会科学院

【摘要】 法律上的主体 ,一不参加有关法律的立法 ,二会因法律关系的灭失而不复为主体 ,三可能因为成了某种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受法律的制裁。法律的主人参与法律的制定 ,不因具体法律关系的灭失而丧失主人地位 ,法律反映其意志与利益。区分这两个虽有联系却又根本区别的概念 ,对守法理论的研究有重要意义。同是守法 ,有消极守法与积极守法之分。消极守法虽为守法的主体 ,却非法律的主人 ,他们把自己置身于法律的对立面。积极守法者必为法律的主人 ,只有法律的主人才可能成为自觉的、主动的、创造性的积极守法者。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中 ,要做法律的主人而不只是法律的主体

  • 【文献出处】 人文杂志 ,The Journal of Humanities(Bimonthly)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02期
  • 【分类号】D90
  • 【被引频次】4
  • 【下载频次】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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