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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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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傅世宗;

【机构】 福建省农业执法总队;

【摘要】 <正> 在农业行政处罚中,法人分支机构行政违法时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呢?经查阅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法人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主体,而且在实践中把法人分支机构作行政处罚主体往往更为方便,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这其中的“其他组织”指的是什么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表明行政诉讼法允许类推,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再来看看民事

  • 【文献出处】 福建农业 ,Fujian Agriculture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05期
  • 【分类号】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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