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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剩余、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以山东农村鸭梨“采青”采购合同为例
【摘要】 合同剩余的性质是负外部性 +不确定性 ,基于效率的考虑 ,合同剩余可定义为 C+(A+B)×(1- k) ,相应地 ,对这部分剩余的控制权即剩余控制权 ,从剩余权利产生的收入流中获取收益的权利即剩余索取权。这种定义本身说明了合同剩余的来源 ,体现出合同剩余与交易效率之间的负相关关系。然后 ,作者以鸭梨“采青”合同为例 ,更加清楚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 【文献出处】 经济评论 ,Economic Review , 编辑部邮箱 ,2001年05期
- 【分类号】F062.9
- 【被引频次】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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