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李佑喜; 肖冬红;
【机构】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 习惯法不仅存在于非诉讼情形中 ,而且渗透于司法中。法院 (法庭 )的司法职能和行政职能的混合 ,决定法律运用的移情性 ,为习惯法进入司法开了方便之门。司法的过程是法官和当事人协作的过程 ,是制定法和习惯法互动的过程 ,是文化传统压迫和现实利益取舍的抗争过程。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