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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期限的改变对处罚程序及强制执行的影响
【摘要】 <正>2000年7月,广东乳源县卫生局依法对某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店做出了罚欺2 0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决定。业主在限定的15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且不履行处罚决定,县卫生局于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其给管理相对人限定的15日复议申请期限不当,认定行政处罚程序违法,驳回申请,不予立案。县卫生局在主动撤销原《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限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60日内”,重新发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业主在15日内仍
- 【文献出处】 中国公共卫生管理 ,Chinese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Management , 编辑部邮箱 ,2001年05期
- 【分类号】D925.3;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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