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蒋笃恒; 周孟炎;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要】 以金钱给付为目的的强制执行 ,在我国民诉法中由于条文较少 ,故其执行措施未按标的之性质与特点加以区分 ,以致实践中难以操作。今后在完善强制执行立法时 ,应明确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立法结构 ,取消执行通知 ,针对不同性质的执行标的规定相应的执行措施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