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顾卉; 高群; 乔明山;
【机构】 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 黑龙江省卫生防疫站 150036; 150036; 150036;
【摘要】 <正>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氨氮含量未作过规定,WHO、WHO欧洲标准、瑞典饮用水标准规定为0.5 mg/L,荷兰饮用水标准规定为0.2mg/L,美国、法国、西德、前苏联没有规定。日本国1966年标准不得与亚硝酸盐同时检出,印尼标准不得检出。黑龙江省七十年代饮用水水质氨氮参考标准定为0.05 mg/L。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