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祁红丽; 吴学斌;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英语班;
【摘要】 <正> 行贿与受贿,传统的观点一直认为两者是一种对向关系,即只要存在受贿,必然有行贿行为发生;反过来,只要存在行贿,就必然有受贿行为发生,刑法理论上把这种对合性关系定义为“对向犯”,属于必要共同犯罪的一种,行贿人与受贿人各自实施自己的行为,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