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韩轶;
【机构】 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要】 刑法理论上一般不承认情感因素对行为主体责任能力的影响,但情感因素 对人的责任能力一定程度上的削弱是客观存在的。只有对情感因素减弱辨 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犯罪人令其负减轻刑事责任,适用从宽处罚,才符 合罪责别相适应的原则。本文对情感因素影响刑事责任的理论研讨,旨在 说明情感因素虽然不能作为排除定罪的条件,但可作为量刑的情节。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