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王芳;
【机构】 潍坊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 潍坊 261041;
【摘要】 物权变动时须履行一定的公示方法,即不动产的登记,动产的占有或交付。物权变动之所以需要公示,这是因为公示产生的公信力能维护交易安全。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种主张即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和混合主义。我国在公示制度方面存在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提出完善的方法。更多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