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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赔是法 赔是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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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小俊;

【机构】 江西财经大学;

【摘要】 <正> 贵刊在九七年第二期上发表了中山大学蒋迪艺同志一篇名为《此案到底该不该赔》的文章,笔者在拜读之后,觉得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便想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原因,以同蒋君商确。蒋君认为该保险合同是成立的,也就是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应承担赔偿给付的义务。他的理由主要就在于投保人(即Y)已经交纳了保费,并且保险公司也开具了保险费收据,蒋君认为交纳保费是构成保险合同的实质要体。而笔者认为这些都不足以构成保险合同的成立。

  • 【文献出处】 上海保险 ,Shanghai Insurance , 编辑部邮箱 ,1998年05期
  • 【分类号】F842.3
  • 【下载频次】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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