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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农业单位“两项津贴”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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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何德佳;

【机构】 湖南省农业厅人事处 410005;

【摘要】 <正> 1998年3月,省人事厅、劳动厅、财政厅、农业厅联合发文(湘人发[1998]54号)通知:从1997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提高农业单位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以下简称“两项津贴”)发放标准和范围。此次调整,是提高农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加强农业职工队伍建设的又一项优惠政策,是党和政府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提高农业职工生活待遇的又一重大举措。

  • 【文献出处】 湖南农业 ,Hunan Agricuture , 编辑部邮箱 ,1998年06期
  • 【分类号】F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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