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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罪刑法定的意蕴
【摘要】 <正> 罪刑法定原则源于西方的十三世纪,确定于十七、十八世纪。历经数百年的变迁,罪刑法定经历了绝对罪刑法定到相对罪刑法定的发展过程,并且继续迸发出勃勃的生机。1996年10月底在四川乐山召开的全国刑法学年会上,有十数篇文章从多个理论角度论述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文将从法哲学的角度简要论述一下罪刑法定的意蕴和它的中国命运。 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法律格言包含了两方面的法哲学意蕴。一方面是罪刑法定之形而上,指蕴含在该原则内的“保障个人自由、平等、正义、法律
- 【文献出处】 四川省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编辑部邮箱 ,1997年02期
- 【分类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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