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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与土地增值税问题辨析——对国税总局(2000)687号《批复》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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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主要资产的公司,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是否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十余年来一直困扰着实务界和理论界。而该问题的产生仅源于国家税务总局(2000)687号文对广西地方税务局的一份请示函批复:"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以下简称《批复》)。该《批复》下发后,多年来,企业界特别

  • 【文献出处】 中国房地产 ,China Real Estate , 编辑部邮箱 ,2013年09期
  • 【分类号】F812.42;F301
  • 【被引频次】4
  • 【下载频次】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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