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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退税权悖论及其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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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海涛;
【文献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 Anhui University Law Review, 编辑部邮箱 2007年 01期  
期刊荣誉:CJFD收录刊
【摘要】 <正>依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应否纳税、纳多少税,均须由法律规定。因此,纳税人虽依法缴纳税收,但事后依税法计算规定,国家丧失据有该笔税款之部分或全部的正当理由时,则该税额应就无正当理由部分退还给纳税人。规定纳税人的退税权,是各国税法通例,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我国《税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
【更新日期】 2015-03-31
【分类号】 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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