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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题名】 |
以美国“形象公开权”的历史发展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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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孙雷雷; |
【导师】 |
曾尔恕; |
【学位授予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
【学科专业名称】 |
法律史 |
【学位年度】 |
2007 |
【论文级别】 |
硕士 |
【网络出版投稿人】 |
中国政法大学 |
【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
2008-03-12 |
【关键词】 |
形象公开权;
商事人格权;
侵权救济; |
【中文摘要】 |
市场经济的繁荣和通讯媒体的发展,造就了一大批娱乐或体育明星。明星们的人格标识中所具有的鲜明特征和巨大的吸引力,也引起了商家的广泛关注,这就促使了人格标识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大量的商家通过使用明星的姓名、肖像或声音来包装自己的商品或服务,获得了巨大的商业利益,明星自己也腰缠万贯。但是,目前仍有大量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他人人格标识的现象存在,而且愈演愈烈。
美国曾经用隐私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手段来调整这些社会问题,但是都不能完全适应人格标识商品化所带来的复杂社会关系。在法学家的呼吁和法院的判例中,形象公开权应运而生。
庞德说“法律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存在和发展的”。在美国这样一个判例法系国家,形象公开权的产生和确立过程,是这句名言的最好例证。虽然美国的州法律或联邦法律也具有关于形象公开权的规定,但其作用是判例法所无法替代的,形象公开权中的许多内容是在每一个判例中确认的。比如,形象公开权的保护范围,由原来简单的“姓名和肖像”,扩充到“绰号、相似的肖像、相似的声音等人格标识”;形象公开权的继承问题,在早期判例中,并非意见一致,通过判例逐渐确立了形象公开权人死后的保护以及保... |
【更新日期】 |
2008-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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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曾尔恕 导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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