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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短期资本流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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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洪波

【机构】 外汇局山东省分局

【摘要】 <正>本文探讨的短期资本流动,其内涵不能简单用时间来限定,只要是具有较强流动性的金融资产,都应划入短期资本的范畴。根据此标准,短期外债、贸易融资(如预收货款、延期付汇)和其他一些带有投机性质的资金,都可以算作短期资本。

  • 【分类号】F832.6
  • 【被引频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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