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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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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璐

【机构】 厦门大学法学院 福建厦门361005

【摘要】 我国在诉讼上长期实行一元化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行政和民事诉讼均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具科学合理性。我国应根据民事诉讼自身的特点,并结合国外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形成以高度盖然性标准为基本原则,并辅以其他标准的多元化证明标准体系。

  • 【文献出处】 现代商贸工业 ,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 编辑部邮箱 ,2007年05期
  • 【分类号】D9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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