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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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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杜曙光

【机构】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广州510320

【摘要】 行政复议活动在行政过程中的定位是附随性的,行政复议功能不是行政机关被设立的原始目的。因此,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应当仅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时只能提起司法审查诉讼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 【分类号】D922.1
  • 【被引频次】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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