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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项目执行看FIDIC合同的工期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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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贤光

【机构】 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

【摘要】 2000年5月,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与非洲某国污水局签订了承建污水管道项目的合同。该项目由世界银行和该国政府联合出资,合同金额约500万美元,原合同工期505天,监理工程师是一家英国公司,项目采用FIDIC合同条款。在该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项目部成功地进行了工期索赔,共索赔工期225天,避免了该项目因工期拖延而罚款。为保护承包商的利益,FIDIC施工合同条款第44.1条明确规定:当出现以下情况时:1)新增额外工程或工程的金额和性质发生变化;2)合同条款规定的引起工程延误的任何原因;3)极其不利的气候条件;4)业主的拖延、妨碍或阻止;5)其他除承包商违反合同规定及他应负责以外的、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 【文献出处】 国际经济合作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 , 编辑部邮箱 ,2007年01期
  • 【分类号】F284
  • 【被引频次】5
  • 【下载频次】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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