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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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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秀东

【机构】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 北京100037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其客体要件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本法条在调整范围和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

  • 【文献出处】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编辑部邮箱 ,2007年02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22
  • 【下载频次】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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