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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残疾人或未成年人乞讨罪适用解读
【摘要】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条的罪名应确定为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其客体要件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本法条在调整范围和加重处罚情节的规定方面还存在着某些不足。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六);
非法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罪;
罪名;
- 【文献出处】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 ,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 编辑部邮箱 ,2007年02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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