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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立法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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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流域生态系统日趋脆弱使流域立法已经成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流域的特性要求流域立法理念应在可持续发展精神的指导下,以系统的、开放性的、可持续的思维模式来设计流域立法的制度框架结构,以义务为立法本位来规范限制流域内人们的行为活动,以便更好地保障立法目的的实现。流域立法应选择流域综合法的立法模式,既包括流域各资源环境要素,又涵盖对流域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流域社会经济要素。流域立法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流域规划制度、流域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分配制度、流域产业发展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及生态恢复与重建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

【关键词】 流域立法义务本位流域综合法综合法
  • 【文献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3期
  • 【分类号】D922.68
  • 【被引频次】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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