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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药品管理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
【摘要】 <正>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后,为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执法实践中,《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规定过于笼统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问题是对假药、劣药的生产者、销售者给予几乎完全一致的处罚,而没有区分二者之间的责任差别和其主观过错程度。由于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后一般要经过若干环节,在一起销售者没有直接责任的假药或者劣药案件中,销售者受到的处罚往往比应负直接责任的生产者更重。为此,2002年国务院公布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在销售者未违法、不知情情况下,只对其作出没收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的处罚,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 【文献出处】 中国药业 ,China Pharmaceuticals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19期
- 【分类号】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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