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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水法》中的流域管理规定
【摘要】 现行水法对流域管理的规定存在着诸多缺陷,表现为流域管理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缺乏对政府行为的制衡机制及市场机制的引入;缺乏流域内相关利益人对流域管理的参与机制。流域管理的法律安排应以流域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确立独立的权威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确立流域管理司法审查制度来审查政府流域管理的短视行为;设立流域社群组织,合理行使流域管理权力;引入市场机制,促进流域管理效率的提高。
- 【文献出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3期
- 【分类号】D922.66
- 【被引频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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