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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有待全面理解和客观评价
【摘要】 我国自1992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来,取得显著成绩,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法律规定责任主体较为概括,没有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以及承担的法律后果,而且法律规定原则性较强,实际操作的依据不足。2006年8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对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法律规定从56条增加到了75条,其中新增25条,删除6条,修改32条。《草案》明确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确立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并强化政府、社会和家庭的责任,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曾被形象地称为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这次修订非常及时,而且意义重大,事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涉及中国未来发展。中小学教育要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适应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实际需要。在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法律规定,依法执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促进未成年人成长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法律一经制定、修订、生效,具有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中小学在学习和遵守《草案》法律规定时,可联系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执行情况,对照新的法律规范条文,加深理解、提高认识,增强法制意识。同时,可联系身边青少车学生鲜活的教育事例,总结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从法制观念高度,提高执法的自觉性。本选题在学习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维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受保护权,联系青少年教育实际进行探讨与研究,目的是与广大中小学教育工作者共同学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起研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做好中小学生维权工作。
- 【文献出处】 思想·理论·教育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20期
- 【分类号】D92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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