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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份合作企业的非合作制本质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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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魏盛礼

【机构】 南昌大学法学院

【摘要】 股份合作企业实行资本不变制度,“一股一票”的决策机制和股权民主体制,股东参与利润分红,以及股份合作企业的以追求营利为目的等特征,与合作制的资本可变、成员平等、按交易量分配及合作制以服务成员为宗旨的各项本质要求相违反,决定了股份合作企业缺乏合作制的本质要素。股份合作企业只是我国经济改革时期的一种过渡性企业形态,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合作企业法。

【关键词】 股份合作过渡性本质合作制
  • 【文献出处】 企业经济 ,Enterprise Economy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10期
  • 【分类号】D922.29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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