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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应当理清的三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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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生

【机构】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副司长

【摘要】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自立项以来,经过近三年的调研、讨论、征求意见,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纵观整个起草过程,在是否需要确立,以及确立哪个政府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机关的问题上,各方面始终存在很大的争议。究其根源,主要是对合作经济组织与社团、市场一般主体法与特殊主体法、政府职能与非政府职能的认识存在严重的混淆。我们认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必须澄清以下三个关系

  • 【文献出处】 农村经营管理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n Rural Cooperative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9期
  • 【分类号】F321.42
  • 【被引频次】2
  • 【下载频次】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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