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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立法的科学选择
【摘要】 本文通过犯罪客体理论论证:安乐死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应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另立新的罪名来给它定罪。这样可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并体现立法的预见性。
- 【文献出处】 科学大众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6期
- 【分类号】D9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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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通过犯罪客体理论论证:安乐死行为构成犯罪,但不应定故意杀人罪,而应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另立新的罪名来给它定罪。这样可以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并体现立法的预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