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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责任 手段与措施——论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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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正在从一元的“大管理”状态向以举办权、办学权、管理权分离为标志的治理状态转变。这一转变深刻地触及了政府与高等学校的传统关系模式,促使这两个主体发生角色的重新分化。1998年《高等教育法》对于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对政府的管理权力范围和高等学校与政府共同拥有的权力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不利于对政府权力的有效约束和限制,容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扩张和膨胀。我们建议,《高等教育法》增列第八章“高等教育管理职责与权限”,把政府的权力明确限制在:(1)制定章程权;(2)决定、任命、核准学校的主要组成人员权;(3)规划、审批权;(4)制定标准权;(5)监督(评估)权。

【关键词】 政府高等学校权力
  • 【文献出处】 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 ,Heilongjiang Education(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 & Appraisal)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3期
  • 【分类号】G649.2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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