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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寓化建筑物的所有权构造——兼评《物权法(草案)》第六章若干规定
【摘要】 区分所有建筑物概念应由公寓化建筑物所取代。其上应设立为业主团体所共有的整体所有权和各业主独有的区分所有权。区分所有权的实质为一种空间使用权,所有权泛化是这种概念存在的基础。
- 【文献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3期
- 【分类号】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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