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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兼论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的构建
【摘要】 社区矫正试点的法律文件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来行使对管制、缓刑等五类罪犯的监督管理,但这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社区矫正中的行刑任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矫正和安置救济任务应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专业人士和团体、志愿者完成。公安机关应该结合社区警务的发展,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刑事执行机制,在社区矫正中充分发挥作用。
- 【文献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inese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3期
- 【分类号】D631;D926.8
- 【被引频次】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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