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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摘要】 为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应分设;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应为合格主体;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不应纳入承保范围;应建立以条约依据为主、外交保护为辅的代位求偿模式。
- 【文献出处】 法学 ,Legal Science , 编辑部邮箱 ,2006年08期
- 【分类号】D922.284
- 【被引频次】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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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健全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以双边为主、单边为辅的混合模式;保险审批机构与业务经营机构应分设;自然人、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应为合格主体;政府违约险、恐怖主义险、营业中断险不应纳入承保范围;应建立以条约依据为主、外交保护为辅的代位求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