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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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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关键词】 不再执行缓刑刑罚制度
  • 【分类号】D924.1
  • 【被引频次】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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