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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德两国行政法院制度之比较
【摘要】 法、德两国均实行行政法院型的行政审判体制,但其行政法院制度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行政法院的设置和地位不同,诉讼范围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判决形式不同,行政赔偿责任制度不同。
- 【文献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06期
- 【分类号】D523
- 【被引频次】7
- 【下载频次】512
【摘要】 法、德两国均实行行政法院型的行政审判体制,但其行政法院制度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行政法院的设置和地位不同,诉讼范围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判决形式不同,行政赔偿责任制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