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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引起的思考和有涉问题的讨论
【摘要】 <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不但明确了医疗行为所致损害结果的民事责任性质是定位侵权,而不是违约,此与我国现行处理医疗事故纠
- 【文献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China Health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04期
- 【分类号】D925.13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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