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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思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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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把医院的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各地区要选择若干所医院积极进行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的试点,取得经验后普遍推广。”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在2002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谈到2002年卫生工作重点时指出:“在理顺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基础上,选择几个中等城市实施把门诊药房改为零售药店的试点。”为积极、稳妥地推行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这项工作,我们认为,在此项改革措施未全面推广之前,有必要从理论上对其相关政策作一些有益的研究和探索。

  • 【文献出处】 中国卫生经济 ,Chinese Health Economics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10期
  • 【分类号】R95
  • 【被引频次】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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