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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
【摘要】 <正>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规定,企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暂估入账,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停止借款费用资本化。这与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很大区别。笔者对此发表一些看法。 一、新制度对“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规定的意义 1.有助于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是我国会计改革的目标之一。原制度对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的标准是“竣
- 【文献出处】 上海会计 ,Shanghai Accounting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09期
- 【分类号】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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