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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合同法》的损害赔偿规则——兼与国际相关立法之比较
【摘要】 <正> 一、损害赔偿规则是违约救济手段之一关于违约责任的立法体例,国际范围内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以违约形式为基础构建违约责任,即分别规定完全不履行、迟延履行、暇疵履行(包括部分履行)等违约形态及各自的补救措施。二是以救济方法为中心构建违约责任,即列举各种救济方法,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包括补充履行)、减低价款、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以及应用每项救济方法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国际法制发展的
- 【文献出处】 经济与管理 ,Economy and Management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12期
- 【分类号】D923.6
- 【被引频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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