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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思考
【摘要】 我国婚姻法第 6条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 ,虽符合我国国情 ,但缺乏了特许制度的补充。其“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的规定违犯了自然规律。此外 ,我国特定行政部门规定的“部门婚龄”与法定婚龄的规定二者之间既不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也决不矛盾和冲突 ,二者相互补充 ,有机配合
- 【文献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S2期
- 【分类号】D923.9
- 【被引频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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