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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与企业登记信息公示
【摘要】 我国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特别是企业登记信息的归属权不明,使用权缺乏明文规定,导致我国商业交易的效率不高。企业登记信息应是社会公有的,并因企业登记信息的内容具有法律性,可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所以也应公开,这是企业登记公示制度的法理基础。当然,适当收费并促进使用渠道的多样化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 【文献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Hubei , 编辑部邮箱 ,2002年02期
- 【分类号】F270
- 【被引频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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