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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的讨论
【摘要】 <正>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是处理食物中毒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第一款尤其常用。该款规定了必须同时执行的四项行政处罚,其中第四项处罚的表述为“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实践中对这个原则的操作多有分歧,是监督员理解有误,还是本条对罚款原则的表述有缺陷,举例讨论如下。
- 【文献出处】 中国预防医学杂志 ,China Preventive Medicine , 编辑部邮箱 ,2001年02期
- 【分类号】R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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