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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保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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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仕梅

【机构】 湖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 <正> 1994年4月15日,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简称GATS被提交给其成员国签字、接受。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签署关于中国“入世”的双边协议,标志着中国向WTO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主要服务业如金融、保险、通讯、广播、电子网络等大多处在国家垄断或刚起步阶段。尽管GATS考虑了各国服务法规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发展,允许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及条件上保持一定灵活性,但如果依照美国公布的中美双边市场开放贸易细则,中国在七年后取消外资财产险、意外险的保险公司地域限制,主要城市在2—3年内开放;5年内外资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团体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且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不采取数量限制;外方可拥有合资保险公司50%的股权,并在2年内设立全资子公司;再保险领域全部开放。那对于从技术和资金上来说

  • 【文献出处】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China College of Insurance Management , 编辑部邮箱 ,2001年04期
  • 【分类号】D922.284
  • 【下载频次】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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