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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语言探微──关于《刑法》第十四条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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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频次】
★★★★
【作者】
高先德
;
【作者单位】
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四川 成都
;
【文献出处】
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 Southwest Institute For Ethnic Groups
,
编辑部邮箱
2001年 S2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ASPT来源刊 CJFD收录刊
【中文关键词】
立法语言
;
刑法条文
;
争议
;
我见
;
【摘要】
国家法律文本的语言应当准确表达立法者的立意,应当体现科学的法学理论、原则,应当无懈可击地调适一般词汇义与法律专业术语义的关系。对于《刑法》第十四条,至今仍存在争议,本文论证该条无误。
【分类号】
D924
【正文快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文简称《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这与修改前的1979年《刑法》第十一条规定完全相同,没有丝毫改动。 对这一条的语言表述,法学界一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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