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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利用职务之便”的类型探讨
【摘要】 <正> 一、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 从语言学上讲,职务是指工作所担任的事情或职位所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而工作又包括体力、脑力等活动,因此,无论是公务还是劳务都属于职务范畴。换言之,职务在内容上包括公务与劳务,因而,利用职务之便在构成内容上就包括利用劳务之便与利用公务之便。公务是公共事务,具有管理性特征,劳
- 【文献出处】 检察实践 , 编辑部邮箱 ,2001年05期
- 【分类号】D924.3
- 【被引频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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