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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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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安毓秀

【机构】 北京邮电大学

【摘要】 无权代理制度是代理法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立法一般都将元权代理划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并分设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以调整。1999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概念,尤其对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文中,笔者仅就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也是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

  • 【文献出处】 法律适用(国家法官学院学报) ,National Judges College Law Journal , 编辑部邮箱 ,2001年11期
  • 【分类号】D923.6
  • 【被引频次】1
  • 【下载频次】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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