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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问题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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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 1994年 4月 1日《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颁布,使《矿产资源法》中“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的条款得以贯彻实施,这不仅使我国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得以充分体现,而且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监督管理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使矿山企业管理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北海市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来,在当地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每年上缴国库 16万多元。在矿种不多 (且多为低值矿产 )、分布星散、开采不成规模的情况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实属不易,矿管部门为此付出

  • 【文献出处】 资源·产业 ,Resources & Industries , 编辑部邮箱 ,2000年12期
  • 【分类号】D9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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