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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分析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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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孙春玲

【机构】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 518101

【摘要】 <正> 1.医疗事故的内涵与外延应更清晰与完善 1.1 《办法》首先对医疗事故的时间、空间、原因与后果做了明确规定,其后果只包括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三种情况,但实践中,一些由于医护人员严重失误或失职造成的对病人的身体损害或伤害,因达不到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而被排除在医疗事故之外,或无法判定。例如:在一起医疗事件中,由于医务人员的失误造成了病人的下肢骨折,但经治疗,其下肢骨折愈合,功能恢复,未造成下肢功能障碍。按照《办法》判定不算医疗事故,但却对病人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损失。故认为,《办法》中对界定医疗事故的标准规定得过高、范围过窄,不利于维护病人的权益,不利于医疗事故的防范。

  • 【文献出处】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 ,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 , 编辑部邮箱 ,2000年06期
  • 【分类号】D922.16
  • 【下载频次】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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